机械工程学院“自强之星”评选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展示我院青年学生自立自强、励志成才的精神风貌,激励广大机械学子树立勇于实践,不畏艰难,顽强拼搏的精神,特设立机械工程学院“自强之星”奖。
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
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对象为机械工程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。
第三条 “自强之星”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:
(一)基本条件
1.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 自觉遵守宪法、法律和社会公德,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;
3. 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良好,生活简朴,无铺张浪费行为;
4. 关心集体,能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,且成绩突出;
5. 学习勤奋刻苦,成绩优良,当学年单科无补考;
(二)必要条件
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
1.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学习刻苦努力,成绩优异,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专业前30%。
2.社会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;
3.自主创业,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者;
4.乐于助人,甘于奉献,且有典型事迹者;
第三章 评选程序
第四条 “自强之星”评选程序
1.根据“自强之星”评选条件,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;
2.学院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,确定初评名单后公示(不少于3个工作日);
3.学院组织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奖人选,并将拟评选人选予以公示(不少于3个工作日);
4.学院审批,备案。
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
第五条 “自强之星”评选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实行公示制。
第六条 对于申请、评审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,学生处将会同学院予以调查处理,如属实,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。
1.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,学院将取消其评选资格,并给予相应处分。
2.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,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七条 学生在受到表彰和奖励后,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的,学院将撤销原表彰奖励并追回所发的荣誉证书及奖金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